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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建工控股集团举办新法新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专项培训
2025年9月5日  浏量数:120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国企建设要求,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动态,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建工控股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组织开展新法新规专项培训,重点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三部近期实施的重要法规。集团及下属单位相关业务骨干参加培训,其中检测中心赵学明、张骏同志积极参与了本次学习活动。​

本次培训恰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后不久,该条例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 30 - 60 日的付款期限要求,禁止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并建立了逾期付款利息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培训中,授课专家结合建筑行业特点,重点解析了条例中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特殊规定,强调集团作为大型企业应严格遵守付款义务,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不得拖欠工程款项,这对规范集团上下游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解读环节,专家围绕 2025 年 7 月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亮点内容展开讲解。该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居住生活需要的保护范围,将改善性住房和进城务工人员购房纳入保护范畴,明确了房屋预告登记后的对抗效力,并特别强调了农民工工资债权的优先保护原则。结合建工集团工程项目多、涉及房屋产权及农民工权益等特点,专家通过 "开发商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时购房者如何维权" 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执行异议之诉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场景,指导参训人员准确把握法律边界,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作为 8 月 1 日刚刚发布的新规,成为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专家详细解读了其中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及竞业限制等热点问题的裁判规则。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明确了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平衡保护企业竞争优势与劳动者择业权。这些内容对集团规范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纠纷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培训采用 "条文解读 + 案例分析 + 互动研讨" 的形式,紧密结合建工行业实务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授课专家针对集团在工程项目款项支付、产权纠纷处理和用工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点,逐一提供了合规应对策略和实操建议。检测中心的赵学明、张骏在互动环节积极提问,就检测服务合同付款期限约定、外聘技术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等具体问题与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培训系统掌握了三部新规的核心要点,对实际工作中如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建工控股集团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次培训是集团落实 "12319" 工作体系、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集团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员法治教育,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将法律要求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为集团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防线。